Saturday, September 4, 2021

麻州偷盗商业机密相关的禁止令


202182日,原告雇主对被告前员工提起诉讼, 同时要求法官尽快发送禁止令,禁止被告继续经营其刚刚成立的新公司。我所代表被告出席关于禁止令的证据听审,在听审后,关于原告申请禁止令的要求被法官驳回,被告可以继续经营他的公司。

原告是位于BURLINGTON的一家公司,被告为一原国家级运动员,曾经获得世界级比赛的亚军以及季军。原告曾经雇佣被告为其公司的教练。被告于今年4月中旬提出离职,6月中旬正式离职。被告在离职之前成立其自己的公司,在离职前几天,通知原告的客户其即将离职以及其新公司的信息。而原告在被告提出离职的三四个月时间里,因都没有找到合适的教练则被迫停止营业。原告认为被告违反麻州商业机密法律,滥用原告的客户信息诱导客户离开原告并加入被告的新公司。原告也认为被告违反麻州判例法中作为员工不应该利用雇主的商业机密为自己谋利的责任。在法院对于禁止令的听审中,原告出示了雇佣合同,声称被告违反合同中的非诱导条款、非竞业条款、以及保护雇主机密信息条款,但均被被告否认签署过或者见过此合同。在庭审中,原告承认其与大部分客户有一个微信群用于日常的沟通和更新,对于此行为,被告认为客户信息属于商业机密的程度已经被削弱。同时,原告公司的一位客户也作为证人出庭,其证词证明被告确实通知其离职和自己的新公司。该客户声称,被告清楚地告知家长,他们应该自己做决定选择留在原告那里还是加入被告。客户同时声称,她选择加入被告是因为维持同一个教练以及被告国际级的经验和教学方法对孩子有最大的益处。

根据麻州法律,原告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法律要素法官才会对被告发出禁止令:(1)原告有很大的可能性在其提出的诉求上胜诉;(2)原告所受到的损失是不可以用钱弥补的;(3)如果法官不给予禁止令,给原告的伤害是是远大于给予禁止令带给被告的伤害。而在此禁止令的判定中,首先,法官无法判断合同是否真实存在。我方在听审时质问原告,如果合同存在,其为何没有在申诉书里提出违反合同的诉求,为什么在时隔三周的禁止令的听审中才第一次提出。法官在其意见书里指出,这个案子存在法律和事实的争议,被告诱导客户的具体情况还不是非常清楚,所以第一点条件就比较难满足。关于第二点条件,法官的结论是,原告就算有可能赢得所有诉求,它所受到的损失也是可以用钱来弥补的,并不满足第二个要素。尤其,因为被告获得的客户数量相对较小,也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巨大的伤害。

麻州在2018颁布本州第一个商业机密法令,在此之前的偷盗滥用商业机密的诉求都是基于判例法。在此法令里,客户信息第一次被正式界定为商业机密。但是,如果该客户信息的所有人没有采用合理的手段保护客户信息的机密性,那么客户信息可能不属于商业机密。所以,我方对原告的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机密进行挑战和反击。

其次,虽然雇员诱导雇主的客户(solicitation)离开雇主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依据合同产生的一个责任,但是在雇员就职期间,即使没有合同,但在判例法下,也会被认定为雇员对雇主的有相应的职责。非诱导责任必须合理才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同意的条款限制第三方进行商业交易的自由,很有可能被认为不合法。在麻州联邦法院Gertz, et al v. Vantel International/Pearls in the Oyster Inc. et al (Civil Action No. 19-12036-FDS, July 14, 2020) 一案中,原告是被告公司的前雇员,在职期间签署的协议中包括非诱导条款。原告要求法院认定该条款不合理而没有执行力。法官同意原告的主张。条款规定:雇员不能引诱或接受任何雇主的独立合同工、顾问、客户或者潜在客户。因为该条款限制了雇主和雇员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去和雇员(原告)进行商业活动,所以被认定为不能执行。而在我所代表的本案中,我们也声称,如果法官强制要求被告不能接受原告的客户,这等于在限制客户与被告产生商业行为的自由,这是不符合麻州法院判例法所规定的。所以最终,基于以上理由,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禁止令的要求。



Thursday, September 2, 2021

麻州最高法院判定UBER让消费者开户时同意的网上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任何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并且要求客户审核同意网上条款的商家,请大家谨慎地审核贵公司是以怎样的方式通知到客户网上条款,是否在要求客户生成账户或发生购买行为之前,给客户足够的时间去理解网上条款,并且用非常清晰的方式得到客户的同意。

202114日,麻州最高法院对Christopher Kauders Hannah Kauders状告UBER一案中,UBER强行要求用仲裁方式解决与客户争议的问题作出判决。法官认为,虽然UBER网上条款里界定与消费者的争议用仲裁方式解决,但是这个网上的协议条款无效。这个判决无疑对网络服务商要求消费者签署网上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两位原告是使用导盲犬的盲人,在要求使用UBER时被遭到拒绝。原告在法院起诉,但是UBER要求使用仲裁来解决争议,理由是原告与所有客户一样,在登记成为UBER客户时,在网上的客户使用条款下打了勾,表示阅读并同意。仲裁判定UBER胜诉。但是,当UBER要求法院确认仲裁结果时,法院驳回允许该案子用仲裁解决的决定,认为UBER客户的网上登记过程中,由于缺少把其网上条款合理地通知给客户,所以这个登记过程不构成一个合同。UBER不服向麻州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维持地方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商家给消费者的网上条款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才能构成一个合理的合同,(1)给消费者条款的通知必须合理,及(2)消费者同意条款的表示方式必须合理。法院认为UBER要求消费者同意条款的表示方式不合理,比较模糊。UBER要求司机第一次表示其同意网上条款用了该语句,“请确认您阅读所有文件以及新的合同“,之后,UBER又要求司机第二次表示同意网上条款。但是UBER对客户既消费者表示同意网上条款的要求却没有那么清晰。客户被要求输入信用卡信息时会看到这样一个通知,”由于我生成UBER账号,我同意UEBER网上条款及私有信息规定“,但是法院发现,消费者可能都看不见这个通知就顺利地的登记账户,或者都没有机会去理解这个通知的法律意义就按了”完成“键。法院认为UBER没有满足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所以这个与消费者签订的网上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在麻州用网络经营和完成消费者/客户购买的商家,一定要注意在生成网络条款时,提供给客户足够的清晰的通知。不然,一旦与消费者发生矛盾,需要依据网络条款对消费者强制执行的时候,消费者就可能对该网络协议的法律效力提出挑战。如果需要该方面的法律意见,请联络LION’s LAW.

Wednesday, August 11, 2021

如何处理非美国居民(外国人)身后在美国的资产

 近些年,不少国人因为送子女来美国升学、在美国进行投资、或者来美国进行求医看病会在以外国人身份在美国购买房屋,设立银行账户存款。但因为国人的非美国身份,这些资产在其身后处理的过程却异常复杂。


1. 居住地管辖

通常美国各个州对于过世的人会根据其过世时居住地对其身后事务进行法律管辖。在一般的各州规定,居住地通常解释为当事人有意永久留在此地并在此建立了其居所,而法院对于居住的解释也是根据不同事实来决定是否满足。但许多国人并未有意在美国设立其永久的居住地,那么其在美国留下的资产该如何处理呢?


2. 非居住地管辖

对于在美国没有建立居住地的外国人,美国各州法律通常都会根据其资产所在地以及其他因素,例如国人生前在美国的最后住所以及所有受益人的所在地,对其资产进行管辖。就麻萨诸塞州为例,如果外国人在麻州购买房产或者开设银行账户,则麻州法院对于此房产或者银行账户的资金具有管辖权。这种对于特殊类型资产的法院认证过程,又称Ancillary Probate。如果外国人没有做好相应的防止Probate,即法院认证过程的措施,那么其家人则需要根据资产所在地的郡遗产法院要求法院认证程序方可处理此资产,否则其家人是无权得到或处置(比如出售房屋)此资产并进行遗产分配的。


3. 如何避免跨国法院的管辖干涉

在美国,一旦法院开始对于您资产的法院认证过程,其花费的时间和金钱将会是不可预估的,尤其是外国居民的资产,其家人通常都会需要亲自到美国或者在美国聘请律师为其处理资产,这些过程将会产生巨大的开销。为了让亲人免于身后在美国的遗嘱认证法院的费用和头痛,外国人在美国购买房屋或开设银行账户时,应考虑以下几种方式避免进行法院认证。

a. 与他人共同拥有财产,共同租赁或具有幸存权的夫妻共同财产;

b. 将财产置于可撤销的信托中;或者

c. 设立其资产在身后的直接转移transfer on death。

以上几种方式都需要根据各个州的规定不同来处理。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国人未及时按照以上的方式来避免法院认证且已经属于需要法院probate认证的范畴,而其家人在其身后已经在中国已经开始进行遗产处理的过程,其家人若之后在美国提出法院认证程序时也需向美国法院提出此过程,此事实将会对于美国法院是否接受或者是否有优先管辖权产生巨大的影响。


由于中国和美国法律规定和体系的不同,当国人在美国购买或带入任何资产,尤其是不动产或存入大量现金时,一定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进行好的财富传承规划,才可将其财富完整的以最大额度地保留且传承给您的家人。


Friday, August 6, 2021

麻州房东解除商业租约的权利以及租客的补救方法

当商业房东解除租约并驱逐租客,他们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租客有没有补救措施?从2021年开始,由于疫苗的普及,新冠疫情的形势已经逐渐好转。但近期由于疫情影响的所导致的各个城市的商业租约问题也渐渐浮现。尽管麻省高级法院在三月刚刚决定商业租约的租客在麻省政府禁止令期间的租金支付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被豁免[1],但对于商业租约的房东因为租客疫情期间未支付租金可行驶的权利和义务却还未有详细的案例法分析。所以在相关的麻省案例法决定之前,房东应仍然按照《麻省总法典》行驶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如其他关于商业租约的法律规定一样,麻省对于商业租约合同在租客未支付房租而解除租约的情况同样有特殊的规定。《麻省总法典》第186章的第11A条是专门管理因未付款而终止商业租赁的行为的法条。根据《麻省总法典》第186章的第11A条规定,房东有权(i)根据租赁合同规定或(ii)在没有此类租赁规定的情况下,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发出驱逐通知租客,以终止此租赁关系。


如果租赁合同中不包含房东终止合同的条款规定,则租客有权进行补救。但是如果租赁合同已经包括终止合同条款,《麻省总法典》并不提供给此类合同的租客权利去补救其违约行为。在合同已有终止条款的规定下,租客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与房东进行协商。换言之,如果合同中提供了给租客补救的权利,租客则可以根据合同的补救方式行驶权利,但如果合同只规定了终止没有提供补救,那么租客在合同规定下则无权补救其违约。如果租客无法补救,其将面临的则是立即被驱逐且进行赔款。


如此说来,租客就完全没有补救的可能了吗?其实并不尽然,根据Banco do Brasil, S.A. v. 275 Washington St. Corp., 750 F. Supp. 2d 279 (D. Mass. 2010) 一案,法院就为租客提供了平衡法律上的补救权利。在 Banco do Brasil, S.A. 案中,房东在租客未支付第一笔租金后下达驱逐通知并要求解除合同,而租客在收到通知的几天内立即支付了欠款。法院裁定, “租客虽然有违约,行为情节不严重或纯属偶然,所以即使租约中有违约条款,我们的法院也不会允许房东终止租约。” 法院认为,“根据麻省法律规定,基于衡平法的公平原则,尽管租客根据租约无权补救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但租户得知其未支付租金后立即支付了未付的租金,另加滞纳金,而房东病没有因租户延迟付款而受到伤害,所以租户的违约行为是微不足道的且属于偶然,所以房东不得行驶其终止商业租赁合同的权利。”这一规定无疑为房东和租客在有未支付租金行为下的协商提供了良好的指南。


除此之外,房东和租客也应注意在进行违约通知以及补救行为通知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租约规定的方式发送通知,如果方式错误则极有可能导致通知无效而失去最佳的协商时间。


除了第11A条款外,对于商业租约,麻省其他章节都有特殊的规定,例《麻省总法典》的第239章第 1节也规定了,住宅和商业租户均可使用summary process来进行因违约引起的驱逐以及其他救济措施;而第184章的 18条也规定了商业租赁和住宅租赁一样都禁止房东个人私自进行驱逐。我们建议,当您在签署商业租赁合同时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合同的指导以避免失去您的合法权利。

Monday, March 1, 2021

麻州法院关于微信平台上原告使用化名情况下诽谤问题的判案

             近年来,我们律所经常会收到关于某些言语是否构成诽谤的法律咨询要求。要求多数来自需要依靠社交平台开发及维护客户的房地产经纪。事情通常源于微信平台上某人对地产经纪的出言不逊或恶语相向,而权利被侵犯人可能在平台上使用的是笔名或化名。2020113日,麻省上诉法院就微信社交平台Yong Li v. Yanling Zeng诽谤案,作出判决。该案的判决可以帮助大家判断,如果被侵权人未使用真名,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社交平台上的言语对其构成诽谤。该案也同时为大家分析民事诽谤的基本要素。

法院判定,由于被告Zeng女士的表述是针对原告Li女士的笔名“Zeber”,且没有揭露Li女士本人的身份,因此不构成诽谤罪。本案的纠纷始于2018年,原告Li女士和被告Zeng女士加入了一个共同的微信群聊小组。微信群共有437人,原告一直使用笔名“Zeber”参与其中。由于两人私下认识,被告知道“Zeber”就是原告,但微信群中的其他人则并不知情。201812月,两人于微信群里发生言语纠纷,被告提到原告“身陷桃色绯闻”,而原告对此坚决否认。此后双方就此协商无果,原告正式向法院提出诉讼,控告被告对其进行诽谤,并索求一百万美金赔偿。被告提出了驳回案件的动议,高等法院同意并驳回了此案。法官认为,被告对于原告在其社区中身陷桃色绯闻的声明,是能够以修辞夸张富有想象力的表达来宽恕的。同时,法官认为原告并没有受到可提起诉讼程度的损失,因此本案应当驳回。

原告随后于麻州上诉法院进行上诉。法官在判决书中表示,要赢得诽谤诉讼,原告必须证明四个要素:第一,被告向第三方进行了关于原告的表述;第二,表述会损害原告在社区中的声誉;第三,被告在作出表述时有错误或不实之处;第四,该声明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告经济损失可以不做为诉求的一个要素,比如诽谤可能损害原告的职业,或声称原告有某些疾病或犯了某些罪行)。第四点关于证明经济损失的豁免,通常会适用于房地产经纪。此外,该表述必须是基于某些事实,而不仅仅是被告的观点然而,即使以观点的形式发表的声明也可能暗含诽谤的事实,从而可被提起诉讼。

            上诉法院认为,由于原告Li女士是通过笔名“Zeber”参与微信群聊,并且群里其他成员并不知情,所以被告在群里关于 “Zeber”桃色绯闻的声明是无法被其余成员理解为针对原告本人的。如此一来,上诉法院判定原告无法满足诽谤诉讼中的第一个要素,因此维持了原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法院在判决中提到,在某些情况下,以笔名而为人们所熟知的可以代表其笔名提出诽谤诉讼的而与上述案件所不同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将要求被告对其笔名在社区中的独立声誉(而非用真名的原告本人的声誉)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所以,我们建议以社交平台为主要市场推广平台的职业人士,比如房地产经纪、理财经纪、投资经纪、保险经纪等专业人士,请在微信上使用自己的真名。这样的透明度对您只会有益无弊。使用真名,一方面容易被客户或潜在客户识别,另一方面,在有人恶意诽谤的情况下,就不会出现因为使用化名而得不到公正裁决的情况。

诽谤诉讼中还有更多的细节和内容,例如针对公众人物或公职人员的不同标准、关于恶意与否的判断标准、对于原告损失的证明和判定等。若是遭受诽谤或是被人指控诽谤,由衷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

Saturday, February 27, 2021

麻州SUFFOLK COUNTY高等法院最新判决 餐馆在新冠疫情被迫停业期间免除支付房租的义务

 

202128日,麻省SUFFOLK COUNTY高等法院在UMNV 2-05-207 NEWBURY, LLC v. CAFFE NERO AMERICAS, INC. 一案中,在新冠疫情期间租客对商业房租的支付问题做出裁决。法院决定,由于新冠疫情期间全州餐馆停业的禁令导致商业租客无法使用租赁的场地,而使租约中规定的租赁目的未能达到的,租客免于在此期间支付租金的义务。

这场纠纷始于麻省州长贝克因新冠爆发,于2020322日下令禁止本州所有餐馆的堂吃业务。CAFFE NERO因遵守此规定被迫关闭其在全州的30个分点。根据其与房东2017年签订的15年租约的明确条款,CAFFE NERO只允许在租用的场所中经营一家咖啡馆,且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但是,该禁令导致CAFFE NERO被迫停止运营。由于没有收入,其停止支付租金。2020519日,由于未能支付4月和5月的房租,其NEWBURRY场地的房东对其发出停止租赁通知,并命令其 退出所在场所并交出租赁场地。房东随后提起驱逐诉讼。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在未交房租7个月之后,CAFFE NERO202010月下旬撤离该场所。

房东在其驱逐诉讼中不但要求CAFFE NERO支付所欠租金,而且要求其支付租赁合同中规定的赔偿违约金,律师费,利息和费用。法院批准CAFFE NERO不支付3个月被迫停业期间的房租。法官指出,承租人的房租义务是根据 “租约目的挫败” 的原则而解除,至少从2020324日至622日期间,租客无法在租用的场所内提供酒水或用餐的服务。并且,房东在5月份因CAFFE NERO4月份未支付租金,而终止租赁驱逐其的行为不当。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同时也指出,州长的禁止餐馆营业的命令自20206月下旬开始放松后,CAFFE NERO未能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否违反租约,要之后决定。

在合同法下,合同目的受挫原则(frustration of purpose) 规定,在订立合同后,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因某一事件的发生而实质受挫,而该事件的不发生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假设,则其履行义务的剩余义务即告解除,除非合同文件或实际情况有相反的说明。因为新冠病毒大流行来到麻省的风险而导致CAFFE NERO无法作为一个咖啡馆进行运营,此构成合同目的受挫。

如果您是麻州的商业租客,而不属于ESSENTIAL BUSINESS,  在去年324日到622日期间,全州由于新冠受到政府禁令的限制不能营业或运行,但却一直在支付租金,您可以试图向房东要求退回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