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une 14, 2014

麻州失业补助聆讯和上诉


如果你在麻州失业,你可以申请政府的失业补助。按照法律规定,在你离开公司前,你的雇主应该提供给你麻州失业补助部(DUA-Department of Unemployment Assistance)的信息。不管你是被解雇、裁员还是自己离职,你都有权申请补助。在你申请之后几周之内,你会收到麻州失业补助部的通知,告知你的申请是批准还是拒绝。

麻州有专门法条决定离职员工是否符合得到补助的要求。如果你是主动离职,没有“其他任何迫不得已”的理由的话,通常不符合失业补助要求,“迫不得已的理由”有很多,有的员工以为自己主动辞职就放弃申请失业补助,这是不明智的行为;如果你是由于经济或商业原因被裁员的,一般可以拿到失业补助;如果你是被解雇的,问题就变得有点复杂,你是由于什么理由被解雇,如果是表现业绩不佳,还要看由什么原因引起,视情况而定;如果是违反公司规定,还要看是否由于外来的你所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或者你是否故意违反规定。

如果你的申请被拒绝,你有权利要求一次聆讯。如果你的申请批准,你开始拿到失业补助,但你的雇主突然上诉要求取消你的事业补助,你也会收到通知,也有权利要求聆听。聆讯发生在麻州失业补助部的办公室。聆讯的目的是从雇主和员工双方了解你在何种情况下与公司分离的,以帮助政府决定你是否可以拿到失业补助。如果雇主员工双方都出席,聆讯官会给双方以问答的形式陈述事实。雇主当事人会是你的直接上司或人事部员工,一般他们会由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同来。员工通常会自己来,有时也有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偕同。聆讯的过程与法庭审讯有很多相似之处,聆讯官会问些基本问题,主要过程由双方律师询问自己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都在誓言下作证。如果只有一方出席,那就只有这一方参加聆讯。作为员工的律师,我宁愿雇主出席,这样有很多事实不清的问题可以当面得到对质。

很多时候问题关键都在一个事实的争议上,看聆讯官相信谁的证词。当事人有权利恳请聆讯官或法官出具强制令要求对方出具某些证据。有一次我当事人和雇主就她是否打了电话去取消某个班次产生巨大争议,而我的当事人就是因为她无故缺班而被解雇。我当事人坚持说她打了热线电话去请假,而雇主说没有。我当事人要求聆讯官出具强制令给雇主调出当天的电话录音,而雇主的回答是“时间太长已经删除了”,我当事人很着急,我说不用急,我们赢定了,果然不出所料。原因很简单,如果事实不在我们这一边,我当事人为什么又花钱有出力地去要求强制令,不怕万一公司找不到录音谎言被戳穿吗?唯一可以解释的是真相在我们这一边。就凭我们的姿态和策略,即使对方没有给出我们要的证据(我觉得他们是故意说谎隐瞒事实),聆讯官完全看到了问题的实质所在,进行了正确的判决。

聆讯后几周会收到书面通知,如果任何一方对聆讯决定不满意可以继续申诉到失业补助部的上诉部门。上诉人需要呈交正规的法律备忘录,而法律备忘录通常只能由律师来调查和撰写。上诉部门在21天之内通知你是否受理案子,如果受理和作出决定后,任何一方再不服,可以继续上诉到地方法院。最高最后的决定部门是麻州最高法院。

Thursday, June 5, 2014

雇主可以随意决定员工是“独立合同工”还是“雇员”吗?


我经常听到一些雇主说,我们公司要雇人了,雇佣独立合同工(independent contractor)就可以了,这样比较节省开支,非得要雇佣雇员(employee)不可吗?殊不知,公司雇佣的人到底应该是合同工还是雇员,并不是根据雇主的喜好和经济条件来决定的,而是根据麻州的劳工法来界定的。

雇员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远远大于独立合同工。如果是雇员,公司不仅要为其抵扣联邦税和州税、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必需抵扣的费用,而且还要遵循其他劳工法的规定,比如发放最低工资、在某些情况下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由于怀孕、宗教、肤色、国籍、残疾等原因解雇等。雇员在工作中受雇主控制更多,多数情况下用雇主的资源和设备来完成工作。相比较地讲,合同工和雇主之间没有雇主雇员的关系,而是一种商业合同关系,大部分雇员可以受到保护的权利,合同工是享受不到的。合同工工作受雇主控制较小,发挥自由的空间很大。雇主从经济的角度考虑,无疑是更愿意雇佣合同工。

但是,麻州法律假定所有为雇主工作的人都是“雇员”,除非雇主满足三个条件去反驳这个假设。(1)员工工作自由度非常大,不太受雇主控制,这个控制不单指工作时的实际操作,也包括是否使用雇员的场地、设备和资源,是否自负盈亏等一些列因素。(2)员工做的工作不在雇主主要经营范围之内。比如,公司主要做软件开发,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就是在公司经营范围之内,而公司的会计师就不属于此范围。(3)该员工的工种是传统上视为可以独立执业和操作的专业工作。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那么,雇主才可以把员工归为“独立合同工”。只要一个条件不满足,这个员工还必须是“雇员”。任何一个条件的满足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完全是视事实来定。在这个法律下,要界定员工为独立合同工非常难,这个法律立法的意图就是不鼓励雇主去雇佣独立合同工。

如果员工被视为归类错误,麻州对雇主的惩罚是从一万到五万罚款不等,而且公司主要负责人还可能有坐牢2年的风险。这只是州立法律的处罚。联邦劳工法也有自己的处罚规定。同时,员工可以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雇主赔偿由于归类错误拖欠的加班费的差额,一旦员工胜诉,赔偿可以是拖欠工资的三倍加上他花费的律师费。如果一个白领专业员工为雇主工作了三四年,雇主归类错误,他能得到的赔偿还是非常可观的。

麻州律政司最近几年大肆力度打击违反该法律的雇主。员工可以轻易地在独立合同工的税单上关于“您是否觉得自己被错归为独立合同工”的框框里打个勾,这就足够导致国税局(IRS)开始调出雇主了。员工也可以向麻州律政司举报,律政司会对雇主采取调查,如果违规成立,会采取罚款和处罚。

Sunday, June 1, 2014

美国注册公司无需股东资料


在为很多中国的公司和个人注册公司和起草章程时,每次几乎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为什么美国注册公司不需要告诉政府股东是谁?为什么美国政府不需要看我们的护照和证件就可以注册公司呢?为什么政府不能出具任何正式文件证明公司的股东身份呢?

至少在麻州(美国其他州应该是大同小异)注册公司时,政府需要的基本资料是公司名称、主要营业范围、被授权发行股票数目、董事名字和地址、公司主要执行人员的名字和地址、财政年度、州内注册登记代理的名字和地址(通常是律所)。政府不过问公司股东的身份,更不会要求股东在登记公司时出示任何证件,自然地,政府也不会出具任何文件证明公司股东的身份,因为它根本没有要求这些信息。政府认为谁想成立公司是一种私人行为,政府没有权利过问。

有两种基本文件可以证明公司股东的身份。一是公司的股东证明(stock certificate),股东可以从W.B.Mason等类型的公司购买看空白的股东证书,打印上需要的信息,在股东向公司提交了资金、设备或其他用来交换股权的东西之后,由公司主席和司库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种是由公司董事开会出会议记录或不开会出具共同书面决定,公司股票有以下人员购买,该文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本地美国人开小公司很少要求出具正式的股东证明。而反而是大部分中国公司或个人开设公司时更需要出具股东证明,有的可能用作移民局需要办理国际经理人签证,有的则为将来风投或私募的投入做准备。

中国公司和个人在美国开设公司应该入乡随俗,不应把中国的传统做法强加于美国本土。